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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来到 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 的主页
各代理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特别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人员规模、业务范围不断提升和拓展。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从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需求来看,目前,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仍然存在“机构数量少、人员规模小、营业收入低、服务能力弱”等方面的差距。
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也有较大的调整,传统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面临诸多机遇,而且还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黑代理屡禁不止,互联网+专利狼烟四起,获得融资或者资金支持的高端运营机构盛气凌人,专利申请人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此等等。我们有些代理机构还尚未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各自为政,甚至恶性竞争,如此下去,不仅影响我们自身的发展,也使得济南知识产权事业受到影响。
为集聚我市各代理机构服务资源,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更好的服务济南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倡议发起成立《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
联盟的宗旨是:加强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信息沟通、优势互补;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联盟的主要任务:
1. 拟定《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章程,建立联盟工作制度。
2. 共同搭建成员单位信息交流、共享服务平台。
3. 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会议等活动。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环境,共同探索开拓市场。
根据筹备会议精神,现将《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会员申请登记表》发给各知识产权机构,请各代理机构如实填写,自愿提交。下一步根据各知识产权机构的申请,筹备《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申请表提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希望各单位及早提交。邮件可发至wry13854120831@126.com。
附件: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入会申请表
筹办小组
2015年6月20日
联络人: 王先生(13854120831)
根据“自愿、平等、合作”原则,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济南舜昊专利事务所、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七家专利代理机构拟发起成立“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并持开放态度欢迎符合联盟章程条件的中介机构持续加入。联盟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寻求建立专利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长效沟通机制,及时反映和解决联盟与行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我们相信,联盟的设立会逐步建立并完善济南都市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实现行业自律,促进专利代理服务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英文名为“Jin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JNIPA”),遵守《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章程》。
第二条 联盟是由开展和参与济南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的区域性、开放性和社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环境,提升服务能力,共同探索开拓市场,构建济南知识产权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联盟由关心、支持和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五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发起成立。
第六条 本联盟的办公地点位于济南市。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整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建立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和解决联盟与行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政府部门强化产业、科技、贸易、区域、文化、投资等政策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导向。
第九条 建立知识产权协同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推动联盟成员在政策、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协同共享。
第十条 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范,推动会员单位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引导会员单位按照规范提供相关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整合国内外专家资源,建立知识产权咨询高端智库,为会员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二条 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对联盟会员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流、培训、培养。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包括:会员、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成员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在中国境内注册,从事和关心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
本联盟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1、济南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入会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理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四)联盟秘书处向获得通过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退出程序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三十日后退出联盟;
(三)成员未按时缴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七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分联盟及相关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5、有权向联盟申请提供所需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所有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6、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7、有权退出理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担任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所有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本联盟职责机构包括:联盟大会、联盟常务理事会、联盟理事会、联盟秘书处、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应由联盟代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由发起单位酝酿形成并经联盟大会决议通过,其后各届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单位一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理事会的相关职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提议召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分联盟组长的任免;
(七)制度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分联盟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分联盟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惩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分联盟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贯标咨询服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联盟邀请知识产权贯标咨询领域内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企业家及投资家等各类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为联盟提供专家意见,指导联盟建设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分联盟,分联盟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分联盟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联盟资产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各类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联盟可以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分联盟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的现行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