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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欢迎来到 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

    成立时间:2016/4/1    关注度:2706

    专利池又叫专利联盟,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

    专利池的出现是科技发展和专利制度结合下的必然产物。自专利池诞生以来,其优势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从内部来看,专利池内专利权人之间的相互交叉许可稳固和加强了专利权的效力, 这种联合让专利权人能更好地应对替代技术和新技术的威胁,建立竞争优势;从外部来看,专利池可以减少专利实施中的授权障碍,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更重要的是其还能显著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讲,因其方便的一站式授权模式和相对单个专利授权累积许可费用更低的价格,专利池还可以起到减少专利纠纷之效果。

进入专利池的企业可以利用其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企业彼此之间却不需要支付许可费; “池”外的企业可以通过统一的许可证利用“池”中的全部专利,而不需要就每个专利寻求单独的许可。从表面上看,专利池是一种系统化的集中管理专利的模式,实质上专利池更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经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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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青岛海之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创新设计研究室

李淑香

山东专利工程总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

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

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专利池规划 拷贝.jpg

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联盟章程

第一章     

一、本团体的名称: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二、联盟成立目的:随着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外向型发展趋势,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协会拟联合山东专利工程总公司和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在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成立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联盟,以期为联盟会员减少知识产权投入成本,搭建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风险,为我国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提供专利技术领域方面的专业服务与咨询。

三、联盟的性质: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从事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标准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四、联盟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为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联盟会员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平台服务。

五、联盟目标定位:搭建会员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降低国内外知识产权风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专利联盟提供的服务:联盟围绕国内外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发展态势,建立与完善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联盟各成员的保护策略,为联盟成员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技术领域服务与咨询。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提升联盟成员的专利竞争力。

1、搭建国内首家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数据库,为企业技术查新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2、搭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每个会员一个账号,避免每个企业单独开发,重复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培训,更新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

4、以联盟名义集体进行知识产权谈判,降低企业费用支出,包括同国内外代理机构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同国内外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厂商诉讼谈判等。

5、根据联盟会员的需求,搭建其他共享信息平台,避免重复开发。

第三章   

一、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知识产权业务的企业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会员和会员。

(一)理事会会员:

由联盟发起单位成为第一届理事会会员;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专利工程总公司和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为第一届理事会会员。

(二)会员:

承认本章程,经理事会会员提名,提出申请,由理事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联盟章程;

2、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3、在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4、企业有知识产权业务需要。

5、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6、理事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会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会员提名,经理事会会员2/3以上通过。

三、联盟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联盟成员提名。

(二)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业务情况介绍;

(三)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由理事会向获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会员的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6、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7、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8、优先与其他联盟成员协作;

9、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10、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11、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约,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12 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二)  会员的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6、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7、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8、优先与其他联盟成员协作;

9、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10、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11、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约,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12、申请成为理事会会员;

13、退出联盟。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理事会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承认联盟章程;

7、签署适用于理事会会员的有关知识产权协议;

8、在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化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

9、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10、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二)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承认联盟章程;

7、主动与联盟成员开展墙体保温建材固定技术专利及其技术产业化合作;

8、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9、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六、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此种变更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联盟成员提出变更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受理和调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会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后并经联盟发起人一致通过方可生效。

八、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联盟大会的职权是:

(一) 批准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联盟大会会议包括大会年会和大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年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联盟成员和理事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十一)解释联盟章程;

(十二)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十三)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十四)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五)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部门工作报告;

(十六)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会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秘书处是理事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受理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八)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九、联盟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十、联盟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盟大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经理事会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十三、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十四、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十五、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六、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七、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八、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九、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十、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十一、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十二、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二十三、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二十四、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十五、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十六、联盟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七、章程经年月日联盟大会年会表决通过。

二十八、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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