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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策法规

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23  点击量:360  

2009-3-4
(济政发〔2008〕4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自主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关于自主创新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
1.认真贯彻上级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2.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直接和间接融资为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10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科技投入水平与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3.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大幅度增加财政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4.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整合政府资金,根据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统筹资金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激励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社会公益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
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有重大作用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和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07〕3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技术难题招标以及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大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争取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企业给予扶持资金配套。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济南软件十强企业”等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申请、授权、产业化、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维权援助、发展战略研究以及技术交易平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预警机制建设等工作。
科技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设立济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额为50万元;设立济南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奖项均设一、二、三等奖,奖金额均分别为8万元、5万元、2万元。
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支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科学素养提高、创新文化培育、科技知识传播、科普基地建设等相关项目和活动。
5.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加大财政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利用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资金配套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项目、自主创新产品出口等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科技风险投资的支持、引导,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开发。
三、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及外地企业研发机构来济发展。经省、市主管部门推荐,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下同),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市主管部门推荐,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每家最高增补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最高给予每家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省级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制定济南市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8.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9.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10.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的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最高分别给予300万、50万、20万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受奖励企业制定的标准须与其主导产品相一致,并建立与制定标准相适应的标准化基础管理体系。企业制定相同类别的标准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11.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70%。
12.加大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定期评定自主创新产品并公布产品目录。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四、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3.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瞄准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目标,重点支持企业创新平台、产业创新联盟建设,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打造产业链支点群体,实现由济南制造到济南创造的转变。
14.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设立市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科技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评审择优给予每家50—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
15.有效整合省城创新资源。积极探索科技资源配置的新框架、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共性技术服务平台运营的新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在人才、信息、科研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16.鼓励争创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
17.支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规划、重点支持、社会共享的原则,重点支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以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通过绩效考评,对运行服务效果好的平台给予奖励扶持。
六、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
18.培育提升创新意识。建立比较完善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倡导勇于创新、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形成理解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风尚。表彰和奖励在加强自主创新、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19.加快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争取在高层次创新人才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特殊津贴人员及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方面有较大突破。加强和改进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全面提高其待遇,重点培养“泉城学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济南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济南市青年科技明星”、“济南市首席技师”、“济南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
20.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支持海外华侨华人、留学人员和国内优秀人才来济创业,对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进行资助。鼓励、支持驻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海外留学人员和市青年科技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承担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资助。支持以创新团队模式开展的自主创新,建立我市创新团队成长发展的激励机制。
21.支持创新型教育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引导和支持本地高校开展弹性学制、订单式培养,建设适应我市产业结构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结构体系。大力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新技术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围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各类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
2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创新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6〕2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69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受理与审批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06〕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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