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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策法规
济南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12/23 点击量:48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专利保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专利执行保险,其承保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因为提起侵权指控支出诉讼费用而导致的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险,保证被保险人有足够的资金提起诉讼并有效指控。
第三条在专利专项经费中设立专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用于补贴济南市专利权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保险费用的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投保的专利权必须维持有效。
第七条补贴资金用于支持以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侵权风险较大的专利权投保的专利权人。对投保的每一项专利,保险公司与专利权人自主签订保险合同。
对专利权人投保的每一项专利权,实行两种补贴标准,对职务发明,给予1500元的补贴资金;对非职务发明,给予1000元的补贴资金。
第八条年度内单个专利权人申请补贴资金不得超过2万元。
第九条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按一年补贴。投保的同一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补贴。对在保险期间失效的专利,不予以补贴。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当年的补贴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随时受理补贴资金申报,申请人应按照申报通知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材料
1.《济南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式另行制定,申报时可登陆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jnipo.gov.cn)下载;
2.正式保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5.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代办处出具的年费缴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确定具体项目后按季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利权人,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申请专利保险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专利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查。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专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信息和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鼓励各县(市)区、高新区设立本级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促进辖区内专利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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