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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工作通知

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济南考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点击量:276  

鲁知函字〔2016〕14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92号),现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济南考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用于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务成本支出。考务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17元。

考试费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点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经与省物价局会商,确定济南考点考试费标准为:每科每人50元。

综上,济南考点考试报名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6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6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67元。

联系人:李浩

咨询电话:0531—88198515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知办函法字〔2016〕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参见附件),就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收取,用于补偿国家知识产权局考务成本支出。考务费标准为: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二、相关法律知识:每人13元;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每人17元。

考试费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点知识产权局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请考点知识产权局按照文件要求会商当地物价部门确定考试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附件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5〕92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完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促进考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现就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中央考试单位考务成本支出的费用;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三、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每人每科不超过50元确定;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操作等考试的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申请确定。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考试,其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确定。

四、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五、省级考试单位制定的考试费标准及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标准,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实核算考试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鲁价费发〔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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