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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专委杜万华:建议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

发布时间:2016/8/26  点击量:773  

“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民法典应当将其作为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8月24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如此建议。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为配合法工委的立法工作,最高法专门设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

  杜万华说,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根本目标,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将知识产权作为主要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规定,既是民法典自身体系完整性的需要,也是民法典贯彻创新发展理念,为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提供制度支持的最好体现。

  杜万华认为,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体系,客观上有利于全社会培养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在论坛上,杜万华还建议民法典应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法律地位及成员资格。

  他表示,我国13亿人口,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占70%左右,他们都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此情况下,若不将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规定为民事主体,新编纂的民法典就难以适应现实的中国国情。

  因此,他认为,民法总则中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并应当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具体而言,杜万华建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考虑以是否在集体组织所在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等作为界定成员资格的基本依据来处理。

  此外,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承包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杜万华表示,民法典还应对一些特殊情形,如外嫁女等作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也是杜万华关注的重点。他建议,民法典编纂应当回应经济全球化、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中外市场主体的立法需求,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提供法律制度供给,为我国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裁判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他还建议重视人格权在民法典编纂体系中的重要性,自然人人格权所包含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自由权、身体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应当在民法中应有所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名称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死者人格利益等也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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