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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4/15 点击量:0
一、背景
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19年11月29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出台了《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济科发〔2019〕74号),目前该项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优化创新生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科创济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济科发〔2019〕7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济南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济科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主要变化
(一)聚焦科技型企业。为引导科技型企业群体高质量发展,将政策支持对象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优化了补助条件。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由3%、5%调整为4%、6%,更加体现政策对高研发投入企业进行支持的导向作用。
(三)注重与省级政策的衔接配套。根据鲁科字〔2021〕2号文件规定的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按其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未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不予补助。
(四)调整了三级联合补助方式。改变以往省、市、区县(功能区)联合补助方式,采用市级补助。各区县(功能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功能区)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12条,主要内容有:
(一)补助条件。明确受补助企业应为济南市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并且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调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明确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根据鲁科字〔2021〕2号文件规定的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标准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际上就是按其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300万元;未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不予补助。
(三)补助流程与资金拨付。
1.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报通知后,市科技局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补助申请,并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进行在线申报。经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线提交至省科技厅。
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对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销售收入等数据信息进行核对,并确定推荐补助对象、补助比例及省、市两级财政补助金额,汇总后(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报送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函(三部门会签)。
4.市科技局会同市税务局对各区县(功能区)推荐的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对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单独汇总),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推荐函(三部门会签)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5.省科技厅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后,市科技局根据我市获得省级财政补助企业、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情况,提出市级财政补助方案,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市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并同时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功能区)。
7.各区县(功能区)接到市级补助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补助资金,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明确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六)解释权和有效期。明确“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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