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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5/7  点击量:0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支持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鲁财办发〔2021〕1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股权投资资金(技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预算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项目,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工业转型发展重点领域,支持企业高水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升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高端化工、医药、工程机械、轻工、船舶和海工装备、新能源、纺织服装、农机装备等行业领域,企业在建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省级技改重点项目及省政府确定扶持的事项。

第四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重点投向承担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项目、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项目及省政府确定扶持的符合股权投资条件项目企业。

第五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年限一般为3-5年。

第六条 被投企业应注册于山东省内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在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手续(备案、土地、规划等)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被投资企业提出股权投资申请,应当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工信厅审核,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被投资企业对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第九条  充分尊重被投企业的意愿,经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达2年(含)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第十条   鼓励社会基金同步参与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被投企业社会基金参与投资的,投资期限可延长至5年。

第十一条 对企业的财政股权投资支持决策已经出具,企业放弃财政资金的,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二条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支持政策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股权投资计划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等储备工作,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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