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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上)

发布时间:2016/4/4  点击量:74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六单位《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精神,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融资。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相关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定单位(以下简称指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相关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

第五条  各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小微企业的需求,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支持区域内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依托“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绿色信息库”,对入库小微企业中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优先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指定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按照协议规定,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程序。

第十条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指定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包推荐的批量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28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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