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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下)

发布时间:2016/4/4  点击量:748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与指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融资期间,如遇知识产权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双方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凭融资合同、付息证明以及被银行采纳的评估费用证明等材料向市或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申请政策支持,受理单位审核后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报省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成果转化,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由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择优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出质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评估补助费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省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贷款和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市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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