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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3  点击量:13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重点和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打造四个中心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制造业、服务业等项目应当在1亿元以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一般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在900万元工业增加值/公顷以上;税收回报强度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建设现代泉城项目。
  1.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2.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
  3.安置区建设、公租房建设、旧村改造等棚改旧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4.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市有关部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提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相关前期手续。
  (三)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评审形成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项目推进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重点项目定期调度通报制度。重点项目实行每月一调度、半年一通报。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应确定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重点项目信息收集报送和反馈,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第九条建立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制度。建设重点项目网上跟踪服务系统,形成统一编号的重点项目电子档案,跟踪记录重点项目从手续办理到竣工的各个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手续办理。
  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节点推进机制。市发改委根据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提报的月度建设计划,制定并公布市级重点项目节点工作计划,定时限、定标准、定任务,建立台账,分类指导,加快项目推进,确保早实施、早见效。
  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调度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提请市政府召开重点项目联席会议,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项目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项目联合交办督查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汇总提出制约重点项目进度的相关问题,并配合市督查部门实施督查,向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下达市级重点项目推进督办通知单。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强化市级重点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济政字〔2014〕3号)规定,依法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额度进行建设,严禁擅自突破;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对教育、卫生、文化、城市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严控项目规模、标准和投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管理,优化再造重点项目审批流程。
  (一)建立批前辅导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特性、审批要求等制定项目审批指南,采取批前集中辅导形式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试点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启动绿色通道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待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出具正式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第十八条优先配置土地资源。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挪用调整。
  第十九条优先保障建设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市有关部门优先为市重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各类银企洽谈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加快环评手续办理。环保部门要加快市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凡在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已实施区域性综合环境影响评价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简化在该区域内落地的单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进区域性综合评价评审。在开发区域或连片区域推行综合评价评审制度,将进区项目分别评价评审改为按区域统一编报,形成整体性评价评审,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评价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从市筹基建资金中列支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20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推行重点项目配套服务承诺制度。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服务项目清单,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协调有关单位出具配套服务承诺函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建立市级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驻地乡镇(街道)领导“周走访”、驻地公安部门“日巡逻”、“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完善重点项目考核奖励办法。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解下达重点项目专项目标任务,就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有关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市级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相关单位下年度要素资源配置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2012年9月22日制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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