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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济南市:关于开展第三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4/28  点击量:0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促进济南工业绿色转型升级,经研究,现组织开展第三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申报评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选范围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

(二)同一街镇、同一行业(相似行业)企业数量达到10家及以上(或者企业数量虽未达到10家,但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居全国、全省同行业前列的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

二、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基本要求

(一)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认真落实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建设、运行手续合法,一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态环保违法记录,无环境污染事故,无经调查属实的环境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按要求实现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开展自行监测并实现信息公开,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

(三)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均处于全市领先水平。

三、申报主体

(一)位于同一街镇内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二)位于同一园区内的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由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三)其他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由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四、申报要求

请各申报主体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对照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基本要求,认真填写《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申报表》(一式并随附电子版,见附件),经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23年615日前市工信局(绿色发展处,联系电话:51705740、51705723)。

五、评选及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组织进行评选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符合要求的授予“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称号。

六、其他事项

(一)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济发〔20216号)给予相应奖补。

(二)辖区内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数量纳入本年度对区县(功能区)工业强市的考核内容并相应赋分。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428

第三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申报通知.doc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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