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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8/18  点击量:0  

鲁发改高技〔2023〕64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依据《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拟组织开展2023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应为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共建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且为非关联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报。

二、申报数量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不超过8个工程研究中心,拥有省级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市,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增加名额原则上用于产业集群所在核心区。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通过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不占用各市名额),每个单位最多申报1个工程研究中心。

三、申报材料要求

请于2023年9月28日前,将纸质版正式行文(后附附件5)、纸质申请报告各2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光盘2份(光盘内容包括:1.正式行文、盖章后的申请报告分别扫描形成独立的PDF文件,单个PDF不超50M;2.Word版本的申请报告;3.Excel版本的附件5)报送我委。材料接收地点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4),申请报告未达到如下要求的,我委有权不予受理:

1.须提供依托单位与各共建单位共同签订的“XXX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未提供协议或未盖全公章,视为不符合申报资格。

2.企业须提供向统计部门报送的107-1、107-2表(国统字〔2022〕90号),107-1、107-2表须为带水印版本,并加盖企业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均视为数据无效。企业作为依托单位或共建单位均须提供。无法提供107-1、107-2表的工程中心参建单位可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人员与参建单位签署的人事劳动合同。

3.须提供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单位对提供数据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申请单位进行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并对其申报条件、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审核意见。

(三)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材料审核,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单。


附件: 

1.《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填写及证明材料有关要求说明.docx

2.《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指标解释.docx

3.《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docx

4.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及附表.docx

5.2023年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情况汇总表.xlsx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    


信息来源: 高技术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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